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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u博鱼综合【普法强基在行动 · 以案释法】办卡没消费健身房“跑路” 了 法院:依据剩余天数退费

2024-10-05 0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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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张某通过健身房的业务员介绍,在健身房办理了两年的年卡(2021年12月23日至2023年12月23日),并缴纳了2180元的健身费,张某缴费后由于琐事缠身,一次都没有到店健身过,直至张某发现该店已经关门停业。张某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2180元会员费。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oyu博鱼综合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boyu博鱼综合。

  原、被告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会员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案中,张某因自身原因未按期消费,要求健身房退还全部费用21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当支持。但健身房未按约定向张某提供服务,应当退还张某相应的预付款boyu博鱼综合,故五华法院根据张某尚剩余的会员天数(44天)确认健身房应当向原告退还会员费131.4元(2180÷2年÷365天×44天)。

  若消费者在缴纳会员费后,发现健身房“跑路”,应当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若均无果,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会员费。

  保存证据,比如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健身房出具的收款收据以及支付凭证等,以便日后维权。

  按期消费,办理会员卡后,应当及时消费,避免因会员过期导致无法退费。张某在购买健身房两年的会员卡后,boyu博鱼综合直至卡即将过期才到店进行消费,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消费的部分,在退费时应当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 · 以案释法】办卡没消费健身房“跑路” 了 法院:依据剩余天数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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